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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罚500000元!河北拟立法规定,洗浴、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单位不节水将受严惩

时间:2019-08-30 阅读量:386

  为加快河北节约用水立法进程,促进全省各行业节水,河北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节水新形势新要求,制定了《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(草案)》,并于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,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。

  在“城镇节水措施”方面,意见稿提出,城市建设或老城区改造,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洪设施改造,采用下凹式绿地、渗透铺装、绿色屋顶、植草沟、雨水花园等措施,加强雨水收集利用。

  城市规划、建设应当落实建筑物和小区雨水收集利用、可渗透面积、蓝线划定与保护的规定,配套建设雨水滞渗、收集利用等设施。

  洗浴、洗车、游泳馆、高尔夫球场、滑雪场等高耗水单位应当采用低耗水、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、设备或者设施。

  餐饮、娱乐、宾馆等服务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,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。

 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,配套建设用水计量设施,保障用水设备、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。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,应当限期更换。

 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,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、规范,制订节水措施方案,配套建设节水设施。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
  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的,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,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,供水单位不予供水。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,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。

  对于上述规定的违反,意见稿在最后的“法律责任”中也做了相应明确。

  意见稿提出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,未按规定落实节水“三同时”制度要求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、矿泉水、饮料的工业企业和现场制、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尾水,服务业单位和高耗水行业的单位未采用节水技术、设备或者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核减计划用水量,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■来源/河北省水利厅网站